乙、丙、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A企业)。合伙协议约定:
乙为普通合伙人,分别出资10万元;丙、丁为有限合伙人,分别出资15万元。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,对外代表A企业。2009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:2月。甲以A企业韵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。乙获知后,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,且甲的行为违反了企业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超过70万元合同的限制,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,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。4月,乙、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,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,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共质押担保。丁对上述事实均不知情,乙、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。8月,丁退伙,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。9月,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,庚出资8万元。10月,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。11月,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,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,
乙、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。经查:A企业内部约定,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,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,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。合伙协议末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。要求: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,分别回答下列问题:(1)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?并说明理由。(2)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,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,应当如何表决?(3)乙、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?并分别说明理由。(4)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,对不足清偿的部分,哪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?如何承担清偿责任?(5)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,
乙、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?并说明理由。